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新规出炉。

为进一步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加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力度,提高市场活力与效率,9月24日,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澎湃新闻注意到,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管理办法》)主要新设重组简易审核程序,明确适用简易审核程序的重组交易无需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审议,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

同日,沪深交易所均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下称《重组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两类交易可以适用简易审核程序,同时设定简易审核程序的负面清单以及规定简易审核程序相关机制等。

沪深交易所表示,此举旨在落实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下称《并购改革意见》),进一步优化重组审核程序,提高重组审核效率,活跃并购重组市场。

在简易审核程序相关机制方面,对于符合简易审核程序条件的重组交易,交易所基于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交易所重组审核机构不进行审核问询,无需就本次交易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沪深交易所强调。

新设重组简易审核程序

具体来看,《重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的修订内容。

一是推动重组股份对价分期支付落地。为满足上市公司结合标的后续经营状况灵活调整股份支付安排的需求,建立重组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将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批文有效期延长至48个月。

二是提高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包容度。为便利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重组形成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适当提高包容度,将相关规定调整为“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是新设重组简易审核程序。为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建立重组简易审核程序,明确适用简易审核程序的重组交易无需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审议,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 四是完善锁定期规则支持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为鼓励上市公司整合,明确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锁定要求。对被吸并方控股股东参考短线交易限制,设置6个月锁定期,如构成收购的,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锁定期要求;对被吸并方中小股东不设锁定期。

五是鼓励私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为更好培育耐心资本,促进“募投管退”良性循环,对私募基金投资期限与重组取得股份的锁定期实施“反向挂钩”。私募基金投资期限满5年的,第三方交易中的锁定期限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重组上市中作为中小股东的锁定期限由24个月缩短为12个月。

沪深交易所同步精简审核流程

《并购改革意见》提出:“建立重组简易审核程序,对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以及运作规范、市值超过100亿元且信息披露质量评价连续2年为A的优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精简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注册时间。”为落实上述要求,上交所、深交所拟对《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重组审核规则》共九章八十八条,在第五章新增专节对简易审核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同时对其他个别条款进行了适应性调整。

具体来看,一,明确简易审核程序的适用情形。适用范围包括两类交易,一类是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吸收合并,一类是优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总市值超过100亿元且最近两年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为A。

二,设定简易审核程序的负面清单。一是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交易场所纪律处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二是交易方案存在重大无先例、重大舆情等重大复杂情形的。

三,规定简易审核程序相关机制。对于符合简易审核程序条件的重组交易,交易所基于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交易所重组审核机构不进行审核问询,无需就本次交易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

四,强化简易审核程序的各方责任。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适用简易审核程序要求作出承诺。压严压实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适用简易审核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同时,为避免简易审核程序被滥用,交易所对相关重组交易加强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反简易审核程序相关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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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