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委托人的现状,正如封面图片:一轮红红的圆月挂在天边,看着近在咫尺,其实远在天涯,通向红月的道路遥不可及,只能在黑夜里不断向前……
9月25日,山西监管局公布对山西信托罚款70万元,违法违规事实为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尽职管理不到位。与此同时,山西信托三位业务负责人被警告。
近几年来,已有数十家信托公司因各种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出具罚单,处罚金额从几十万至上千万不等,信托公司员工因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时被处罚。
据信托圈内人不完全统计,2022-2024年信托公司监管处罚的数据如下,
2024年以来,截至目前,信托行业今年罚单金额超2700万元,约12家信托公司被罚。
2023年,有15家信托公司被处罚,累计被罚款金额高达3008万,其中7家被罚的信托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中均涉及楼市。
2022全年,共有18家银保监局对21家信托公司共开出112张罚单(含个人),合计处罚金额6814万元,公司罚金5557万元,个人罚金1257万元。其中,吉林信托被罚了3次。
具体被罚的信托公司,信托圈内人就不一一列举了。
部分信托公司的违规行为,导致信托财产到期后无法兑付,发生延期,委托人没有及时收到本息。监管处罚的事项中,有些违规行为已经对信托财产出现风险负有直接责任。信托圈内人根据监管部门罚单内容,整理了信托公司负有责任的违规事项,具体如下:
地产类: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尽职管理不到位;逾期后未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违规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贷后管理不严,导致信托资金被挪用;未对资金使用进行监控,导致信托资金被挪用;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融资;向开发商资质不达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信托计划投前调查不到位,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信托资金违规用于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违规将资金投向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不具备二级及以上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信托资金违规流入禁止性领域;虚增房地产类信托规模规避监管;向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信托项目管理不尽职,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尽职调查不到位;事中管理不尽职;
政信类:违规向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及接受地方政府承诺函担保;违规接受政府承诺函担保;贷后管理不到位、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规开展政信业务;
资金池类:违规开展固有贷款及信托业务、资金流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开展信托业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违规开展非标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出具了如此之多的罚单,足以证明信托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信托计划发生逾期,甚至发生实质损失。可耐人寻味的是,信托公司却鲜有向委托人赔偿的情况。
那么,为什么信托公司违规那么多,却不用对委托人赔偿?
在信托圈内人看来,根本原因是监管部门和金融消费者(委托人)的核心利益不是统一的。监管部门核心是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金融消费者核心是实现投资收益。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出具罚单,是为了维护信托行业秩序,保障金融行业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不是为了帮助委托人实现投资收益,提供起诉信托公司的证据。所以,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的处罚具有宽泛性、滞后性等特点。
委托人以监管处罚作为依据要求信托公司赔偿,缺乏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以下几点:
1、信托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及赔偿比例,是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公布裁判文书,不是监管部门的处罚;
2、大多数信托计划延期不等于已经发生损失,委托人主张赔偿无法确定损失金额;
3、监管处罚依据和细则不对委托人公开,委托人知情权非常有限,通过其他方式举证信托公司违规极度困难;
4、信托合同一般约定诉讼地点,除了北京、上海外,其他地区信托公司占尽主场优势,不排除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可能;
5、部分信托公司知晓自身负有赔偿责任,但不敢主动赔偿,必须要法院判决,因为涉及违规刚性兑付。
当下的环境,委托人明明知道信托公司存在各种违规行为,却很难得到有效赔偿。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太需要保护了。信托圈内人月初发布的《打破刚兑后,信托公司不能店大欺客!(深度)》一文中也提到的,应当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打破刚兑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实信托公司违法违规后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的现状,正如文章封面图片:一轮红红的圆月挂在天边,看着近在咫尺,其实远在天涯,通向红月的道路遥不可及,只能在黑夜里不断向前……
(转自:海内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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