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夏时报微博
本报记者 齐萌 深圳报道
10月13日晚间,美盈森(002303.SZ)公告,该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王海鹏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商银行”)就金融业务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同意向浙商银行分期偿还债务本金7.35亿元及未支付利息2.79亿元等。
值得一提的是,协议规定,王海鹏在清偿全部债务后,应将其持有的美盈森股份质押给浙商银行,以提供剩余未清偿债务的担保。
对此,天使投资人、资深人工智能专家郭涛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控股股东、实控人股票质押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同时,如果控股股东、实控人未能清偿债务,可能会导致公司股价下跌,影响公司的市值,此外,也会引发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危机,影响公司的融资能力。
就相关问题,本报记者致函美盈森,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达成和解
6月25日及26日,美盈森发布《关于股东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生效》的公告及补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及持股5%以上股东王治军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已被解除冻结,但王海鹏所持公司股份轮候冻结生效。
彼时,因王海鹏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务合同纠纷产生的债务纠纷执行案件仍在执行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的轮候冻结生效,涉及股份由轮候冻结状态转为司法冻结/司法再冻结状态,同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撤销对王海鹏所持公司股份约5.55亿股的轮候冻结。
因此,那时王海鹏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约为6.34亿股(司法冻结日期为2024年6月21日),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100%,轮候冻结股份数量约为5.55亿股(委托日期为2024年5月27日),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87.45%。
就上述纠纷,公司于10月12日收到王海鹏的通知,获悉其与浙商银行就金融业务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并于10月12日收到浙商银行盖章生效的《执行和解协议》。王海鹏所持公司6.34亿股股份占其总股份的41.4%,目前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根据和解协议,王海鹏同意偿还7.35亿元的债务本金,并分三期还款:2024年10月31日前偿还3.53亿元,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3.00亿元,2025年5月31日前偿还8229.98万元。
同时,以7.35亿元作为债务本金计算基数,截至2024年8月31日的应付利息金额为5.19亿元,其中尚未支付的利息金额为2.79亿元。2024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剩余债务本金为基数,按年化利率 7.80%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即2025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第一期利息9000万元,2026年6月30日之前偿还第二期利息9000万元,2026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剩余全部利息。
此外,浙商银行为本案负担的仲裁费、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含已付和应付部分)等相关费用均由王海鹏承担。截至2024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已付费用837.52万元(含仲裁费、律师费),应付未付律师费、保全费合计242.50万元。前述应付未付费用为暂记金额,王海鹏应于10月31日之前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具体金额并予以偿付。
对此,美盈森方面表示:“本次和解事项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同时,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此次和解有助于解决因金融业务合同纠纷案导致的债务问题,减少了公司面临的不确定性。不过,如果王海鹏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则可能会对公司股价和市场信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此外,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债务问题还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控人的持股比例下降,从而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或存实控权变更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和解协议还规定,王海鹏向申请浙商银行清偿全部债务本金7.35亿元后,王海鹏应将其持有的美盈森股票质押予申请执行人,为其尚未清偿的剩余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股票价值须不低于王海鹏剩余未清偿债务金额的150%(股票价值以申请执行人按届时股票市场价格计算为准)。
同时,在双方签署《股票质押合同》及办理质押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后,浙商银行同意部分解除已查封的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冻结,解除冻结数额以《股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拟质押予浙商银行的股票数量为准。相应股票解除冻结后三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应配合办理相应股票质押的登记手续。
对此,受访专家均表示,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股票质押可能会影响公司股价和市场信心,如果控股股东未能清偿债务,公司实控权可能会出现变更。
柏文喜对投资者建议表示,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公司的公告和相关信息披露,以了解控股股东债务问题的最新进展。考虑到控股股东债务问题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投资者应谨慎评估风险,理性投资。
郭涛表示,还需关注公司基本面,观察公司财务状况和控股股东、实控人债务问题进展。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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